杨凤文律师亲办案例
无因管理者的汗水受法律保护
来源:杨凤文律师
发布时间:2013-03-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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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 邹城市**镇某村村民张某在2012年7月某天晚上7点多,干完农活回家,在路上看见沟里有一头大黄牛在吃草,附近也没有人,于是把牛牵到自己家里。同时也在打听谁家丢了牛。可是一个月过去了也没打听到这是谁家的牛。张某心想既然没人领自己就留下养,况且还能帮着干农活,这也不错。

    过了半年,一名40多岁的男子自称是大黄牛的主人,要求张某返还。这名男子姓郝,距离张某村有30多里路,郝某说这头牛在一天下大雨的夜里,趁牛棚倒塌跑了出来。张某在确认该牛属于郝某后,要求其支付为照顾牛所付出的劳动,要求郑某支付5000元,方可将牛牵走。郝某不同意,后张某将牛强制留在了自己家里,郝某只能愤愤而返。

    过了两个星期,张某收到邹城市人民法院的传票,其被郝某告上了法庭,要其返还黄牛。张某收到之后不知所措,后致电本律师,听完简单介绍后,告知其拒不返还黄牛侵犯了郝某的物权,但是这并不代表张某的汗水就白流了,可以要求郝某给予补偿。张某委托本律师处理此事,随即向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郝某支付4000元的喂养费用。

    最终,法院判令张某将牛返还于郝某,郝某同时支付给张某3500元饲养费,张某对此结果深感满意。

    律师说法:张某在黄牛走失期间对黄牛的饲养,构成了无因管理,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,郝某应对张某的管理行为进行适当的补偿或赔偿。在郝某拒绝支付饲养费时,张某扣下黄牛是对自身利益的一种保护(自我救济),是符合法律规定的。

    法律名词解释: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,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。在无因管理中,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管理人,被他人管理事务的人称本人。通常管理人是债权人,本人是债务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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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杨凤文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3708*********29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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